买卖合同纠纷24小时热线律师-经济合同纠纷咨询

发布时间:2023-02-14 09:48:00 来源:公司

合同是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于合同的保护除了《合同法》,还有关于《合同法》一些司法解释,誉远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有时也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三是有履行能力。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否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学者们的意见不一致。《合同法》第94条第2款不要求债权人为履行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

虽然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时会起作用,但是该行政命令并不是解除行为,仅有行政命令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有行政命令被当事人接受时,才会发生解除的效果。这也正说明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不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则是由根据具体情况而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一是解除权人一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短缺的,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但标的物在品种、规格、型号等质量方面不符合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者标的物有隐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劳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水等,都属于质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场合,应多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解除权产生,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可解释为是对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解除条件的承认。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所规定的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

逾期付款的责任。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如果定作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报酬或价款,承揽人可以变卖工作成果,用所得价款扣除其应得的报酬或价款。定作人还应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额的1‰偿付违约金。

誉远的团队具有以下特色:一是大数据,云法务系统,全天候服务;二是每桩案件均派出多人律师团队;三是聘请国内外著名院校专家,资深律师;四是律师团队分工协作,高效率为您解决烦恼;五是,风控管理贯穿全过程。专业的律师团队才能更好的为您解决问题,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精彩推送